让法律的惩戒更加严格、更易操作,才会真正产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效果,让乘车文明追上高铁动车的速度
赤脚、打人……又一起因霸道乘车引发的冲突事件,触动公众神经。
据报道,3月24日晚,@广铁集团广九客运段 发布通报:3月24日,D7594次列车运行在深圳北至东莞南区间时,4车3C座位旅客向列车工作人员投诉,对面4B座位旅客赤脚搭在其身旁的3B座椅上。列车工作人员到场劝阻后,旅客把脚放下并穿上鞋。后经了解,工作人员离开后,该旅客再次赤脚伸到对面座位上,引发3C座位旅客不适,并拍摄视频,从而引发争执。3月26日消息,4B座位旅客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铁路公安机关已对其行政拘留。
只是类似冲突屡屡进入公众视野,大家有点不明白了:高铁上的霸道行径为何反复发生?“野蛮乘车人”为何屡禁不止?
根据《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七种失信行为将纳入信用记录。霸座等野蛮乘车行为,即受第一条“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规制。相比该办法中吸烟、假票假证乘车等行为的明确性,惩戒霸座等野蛮乘车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事实上也面临规则失之于宽泛的问题。
比如,“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如何衡量?是否要被警方行政拘留才算?还是说铁路部门作为经营主体,可以自行将其纳入黑名单?
按照相关办法,若霸座等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立为刑事案件,由相关铁路公安局通报相关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并纳入惩戒名单。问题是,不是所有霸座都会走到治安管理处罚这一步,检索相关案例,有的当事人被批评教育,也有的并无下文。
事实上,铁路部门也有权将相关行为人纳入黑名单。未被公安机关处理的,由铁路站车工作人员收集有关音视频证据或2名旅客以上的证人证言或行为责任人本人书面证明,报铁路运输企业审核、认定后,纳入惩戒名单。程序烦琐不说,铁路部门也未必有此动力。
即使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处罚通常是90天到180天内无法购买火车票。与其他行为失信人的5年受限期相比,要宽松得多。
有一个段子,“去新加坡旅游容易一不小心变成穷光蛋”,说的是新加坡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或乱扔垃圾等行为的处罚极严、极明确;在德国,霸座等行为一旦进入征信,影响不止乘车,还有广泛的经济生活。拿这些举例,不是说一定要实行严刑峻法,而是说法律法规要更严格、更明晰,减少模糊地带,要便于操作。
一次法律行动胜过一万次舆论谴责。针对屡屡出现的“野蛮乘车人”乱象,宜在法条中对其行为作出更明晰的界定,对其惩戒程序有更简便的认定操作,对征信黑名单制度有更严厉的“禁期”,等等。总之,让法律的惩戒更加严格、更易操作,才会真正产生“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的效果。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评论员 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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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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