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银川3月19日电 (记者 杨迪)记者19日从宁夏民政厅获悉,该部门日前联合宁夏财政厅、宁夏残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给予补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通知》提到,补助对象由原纳入低保范围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扩展为低保范围内的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及完全失能老年人(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以及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通知》提到,由各县、区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自行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原则上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扣除集中照护服务对象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计算补助资金。

《通知》提到,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结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等,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核实申请人资格条件及行政给付情况,确定初步救助对象名单,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县级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最终救助对象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等。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局作出予以发放补助资金的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补助资金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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