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常识中,“订金”可退,“定金”不可退。但近日记者从江阴市消保委获知的一个案例显示:如果经营者存在疏忽过错,消费者也可退回部分“定金”。

消费者小张经老乡介绍,于2025年2月3日与周庄某房屋租赁中介达成协议,租下一套农村房子。双方约定每月租金600元,中介承诺该房屋可拎包入住。由于个人原因,小张在未实地查看房屋设施的情况下,就按照中介要求预交了300元定金。然而,2月23日小张前往房屋查看时,却发现实际情况与预期相差甚远。马桶圈开裂、房间开关不灵敏,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居住体验。于是,小张向中介提出退钱的要求,但中介认为小张交付的是定金,且房屋设施问题不影响正常使用,拒绝退还,双方协商无果,小张遂向江阴市消保委周庄分会投诉。

为了查明真相,工作人员前往房屋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确认小张所反映的问题属实。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耐心沟通调解,中介最终同意退还小张200元定金,小张也接受了这一解决方案,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江阴市消保委介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江阴市消保委分析,在这起案例中,中介与小张达成租赁意向并收取定金,但未能确保房屋设施符合“拎包入住”的承诺,这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中介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小张在租房过程中,未实地查看房屋就交付定金,自身也存在疏忽之处。

通过这起案例,建议广大消费者在租房时一定要提高风险意识,务必先对房屋进行全面查验,确认房屋设施、环境等各方面情况与预期相符后再交付定金或租金,避免因冲动支付而陷入类似的纠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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