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14日电 (记者 张素)预付式消费本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双赢”之举,但在实践中,“卷款跑路”“霸王条款”等问题已成消费堵点和痛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4日对外发布司法解释,旨在回应关切、解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共27条,就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解释》明确规制“霸王条款”。其中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解释》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陈宜芳说,《解释》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

此外,《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陈宜芳说。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表示,《解释》着力解决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举证难等问题。她说,消费者可向有过错的商场场地出租者追责,防范无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利用商场场地收款后“跑路”逃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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